主要業(yè)績
上高縣瀾陽礦業(yè)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?guī)r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
發(fā)布時間:2017-12-30
安全評價項目名稱: |
上高縣瀾陽礦業(yè)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?guī)r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安全驗收評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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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名稱: |
上高縣瀾陽礦業(yè)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?guī)r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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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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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2月14日,宜春市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局對該礦進行現(xiàn)場檢查,同時下達了《現(xiàn)場處理措施決定書》(宜市安監(jiān)管一字現(xiàn)決[2017]6號),提出礦山未按設計要求開采,存在超范圍開采等隱患,要求礦山進行整改。2017年3月江西省煤礦設計院受瀾陽礦業(yè)委托對上述問題中涉及采場布置的部分,結合整改要求,編制了《上高縣瀾陽礦業(yè)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?guī)r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安全設施設計》。由于礦山在首采平臺形成和超前剝離施工過程中,發(fā)現(xiàn)原設計+300m首采平臺位置剝離浮土太厚,超過30m,而礦石量很少,開采不經濟。故礦山考慮調整首采平臺和運輸裝載平臺位置和標高,又于2017年11月委托江西省煤礦設計院編制本整改工程方案設計(變更)。2017年12月江西省煤礦設計院編制了《上高縣瀾陽礦業(yè)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?guī)r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安全設施設計(變更)》。經一段時間的整改工程建設,礦山整改工程及安全設施已整改完成。
受瀾陽礦業(yè)委托,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(簡稱 “贛安中心”)承擔了該項目的安全驗收評價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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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評價項目組長: |
伍建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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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負責人: |
管自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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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程控制負責人: |
朱小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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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價報告編制人: |
伍建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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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告審核人: |
戴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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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: |
占偉、黎余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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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冊安全工程師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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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專家: |
黃伯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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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現(xiàn)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: |
王紀鵬、黃伯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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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和主要任務: |
2017年11月;勘查現(xiàn)場及周邊環(huán)境,查閱相關技術資料、現(xiàn)場調研,收集安全驗收評價所需的有關資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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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價報告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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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價對象:本次評價對象為上高縣瀾陽礦業(yè)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?guī)r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,評價內容為《上高縣瀾陽礦業(yè)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?guī)r礦整改工程安全設施設計(變更)》(簡稱《安全設施設計(變更)》)設計的礦區(qū)范圍內安全設施及礦山安全管理,檢查建設項目“三同時”落實情況。
評價范圍:
1)平面范圍:上高縣瀾陽礦業(yè)有限公司《安全生產許可證》圈定礦區(qū)范圍的生產、安全設施。
2)高程范圍:+324.8m~+120m標高。
3)礦山碎石加工作業(yè)、外部運輸、環(huán)境影響、職業(yè)危害不在本次評價范圍內。
評價結論:
該礦山成立了安全管理機構,配備了專職安全員;建設項目遵循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“三同時”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(guī)定,其“三同時”程序符合法律法規(guī)要求,且礦山電源配電系統(tǒng)以及與《安全設施設計(變更)》內容相符;排土場場址與《安全設施設計(變更)》設計相符。綜上所述,該礦山無《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表》中否決項。
本報告對“三同時”程序、礦山露天采場、采場防排水系統(tǒng)、礦巖運輸系統(tǒng)、供配電、總平面布置、排土場、通信系統(tǒng)、個人安全防護、安全標志及安全管理等11個方面的61項內容進行符合性評價,其中不符合項有3項,占檢查項總數(shù)的4.92%,符合《國家安全監(jiān)管總局關于規(guī)范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安監(jiān)總管一〔2016〕14號)附表《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表》規(guī)定的“不符合”項少于檢查項總數(shù)5%的要求。
結論:上高縣瀾陽礦業(yè)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?guī)r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符合《安全設施設計(變更)》以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標準、規(guī)范要求,具備安全驗收條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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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時間: |
2017.12.25 |